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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厚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17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983民初2645号
    案号 (2017)赣0983执2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6
    发布日期 2017-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刘德生、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伍爱军借款本金100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截止至2017年7月15日为135000元,从2017年7月16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被告刘德生、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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