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厚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717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983民初2263号 |
案号 | (2016)赣0983执11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02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刘厚生、胡春华、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刘德生、单美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况华龙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整,并从2015年2月6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止,按双方约定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8170元由被告刘厚生、胡春华、刘德生、单美容、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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