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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厚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17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83民初2263号
    案号 (2016)赣0983执1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2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刘厚生、胡春华、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刘德生、单美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况华龙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整,并从2015年2月6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止,按双方约定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8170元由被告刘厚生、胡春华、刘德生、单美容、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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