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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8476****83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10民初1399号
    案号 (2020)黑0110执10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张立民、杨春杰、兰孝波、李文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3736637.53元; 二、被告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张立民、杨春杰、兰孝波、李文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3736637.53元截止2018年5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29332.39元; 三、被告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张立民、杨春杰、兰孝波、李文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3736637.53元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736637.53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被告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张立民、杨春杰、兰孝波、李文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张立民、杨春杰、兰孝波、李文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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