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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8476****83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10民初8617号
    案号 (2020)黑0110执10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3 820 913.01元; 二、被告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3 000元; 四、被告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崔万飞、张春丽、兰孝波、李文艳对被告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 08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崔万飞、张春丽、兰孝波、李文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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