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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8476****83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10民初8620号
    案号 (2020)黑0110执10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3 746 452.85元; 二、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支付利息330 200.7元及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3 000元; 四、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兰天、于磊、兰孝波、李文艳为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保证责任。 如果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兰天、于磊、兰孝波、李文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 437元、公告费560元,计39 997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已经预交),由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兰天、于磊、兰孝波、李文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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