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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8476****83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10民初9212号
    案号 (2020)黑0110执1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拖欠的借款本金3720191.8元; 二、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截止至2019年7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785927.29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本金3720191.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黑龙江华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五常市嘉禾谷物有限公司、五常市帝泰谷物有限公司、慈兆春、李守艳、兰孝波、李文艳对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73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五常市五发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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