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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横琴珠宝玉石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32****509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1民初10822号
    案号 (2018)粤0111执11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8
    发布日期 2018-12-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珠海横琴珠宝玉石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品佳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活动费4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000元为本金,每日按千分之一标准从2017年1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最高应以138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品佳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3.5元,由原告广州品佳广告有限公司承担124.7元,由被告珠海横琴珠宝玉石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638.8元。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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