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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408****74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2247号
    案号 (2020)粤0784执6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0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1040为本金,从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71.76(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571.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57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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