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大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69****831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5民初4947号 | 
| 案号 | (2019)晋0105执248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19-06-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贵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剩余借款人民币867318.05元,支付截止至2016年4月21日的利息、罚息319577.79元,支付剩余借款867318.05元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利息; 二、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云麟建筑运输队、太原市众联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大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乔永志、杨莉、刘拉锁、牛美玲、熊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2元(原告已申请缓缴)、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薛贵文、太原市小店区云麟建筑运输队、太原市众联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大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乔永志、杨莉、刘拉锁、牛美玲、熊华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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