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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万达广场分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你公司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监会北京保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1-03-22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邵国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