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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9167****14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91民初2993号
    案号 (2021)苏1191执恢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8支行借款22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律师费46万元;三、被告三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阿尔贝尔化工仓储(泰兴)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3300元,由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被告三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阿尔贝尔化工仓储(泰兴)有限公司、被告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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