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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200MA****JT7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民终262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31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7630728】。(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咸宁枫丹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5258500元及利息(以所欠购车款本金为基准,计算基数中扣除暖风系统装配费94500元,从2018年1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年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755378.26元,后续以5164000元(5258500元-945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成宁枫丹公司支付暖风系统装配费9450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本诉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咸宁枫丹公司反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4107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15.63元,被告咸宁枫丹公司承担40054.67;反诉受理费7424.66元(被告咸宁枫丹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28.37元、咸宁枫丹公司负担6796.29元。(2)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终2625号民事判决书:综上所述,中汽宏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62.5元(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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