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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200MA****JT7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2民终178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8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196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9月27日开始计算,按照所欠金额分段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213元,由被告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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