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环执罚字〔2021〕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时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一套污水处理站正在开机运行,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向外环境排放。经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开展监督性监测,总磷排放平均浓度为0.93mg/L,超过《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893—2013)表1中规定的总磷0.5mg/L排放标准限值。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10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授权委托书2份;(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八)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监测广西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博测监(水)字﹝2020﹞第1140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广西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博测检﹝2021﹞第0081号)原件各1份;(九)《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3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十)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网站广西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8日在线监测数据报表打印件1份;(十一)广西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自送样委托检测报告(博测检﹝2021﹞第0046-1号)、广西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自送样委托检测报告(博测检﹝2021﹞第0060号)原件各1份;(十二)《广西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废水总磷超标整改完成情况报告》1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6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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