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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玉溪市涛涛绿源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42167****2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0421民初1147号
    案号 (2018)云0421执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21-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川涛涛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407050872150701410000024号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二、被告江川涛涛绿源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169343.48元,合计7169343.48元;并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 三、被告江川涛涛绿源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时,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被告杨长生、陈秋兰共有并设定抵押担保的位于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东段,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江政字第1400022826号、1400022827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川涛涛绿源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时,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被告杨长生、陈秋兰共有并设定抵押担保的位于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东段,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江政字第0500005147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江川涛涛绿源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时,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被告杨长生、陈秋兰共有并设定抵押担保的位于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东段,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江政字第1000012117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江川涛涛绿源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时,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被告杨长生所有并设定抵押担保的位于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东段,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江国用(2005)第2005018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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