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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市南朗益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33****731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2071民初12449号
    案号 (2020)粤2071执17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中山市南朗益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三乡市场乐荣蔬菜档支付货款151843.86元及利息(以151843.8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前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14日,利息为5265.82元);2.案件受理费2159元,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暂计为人民币15926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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