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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63****120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21民初4599号
    案号 (2021)皖0321执1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林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款3172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7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计算,从2019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林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295095.3元及利息(利息以29509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3日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安徽林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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