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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63****120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11民初700号
    案号 (2020)湘0111执53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凤良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 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凤良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150元,由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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