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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海怡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锦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32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06民初18033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104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5
    发布日期 2018-10-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刘建沛与被告深圳市海怡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的《出租小汽车营运拍照挂靠经营合同》于2016年8月4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海怡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建沛人民币542700元;三、被告深圳市海怡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建沛违约金(以人民币5427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16年8月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28元,由深圳市海怡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28元,本院全额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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