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安监安健罚〔2018〕5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违反职业健康管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杭安监安健罚〔2018〕5号被处罚单位:建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更楼街道办黄岙村 邮编:311600 法定代表人:邓勇莉职务:行政总监违法事实:经查实,你单位存在:1、未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电焊作业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2、在2018年5月组织接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中,未如实向检查机构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导致未对高温作业、电焊作业劳动者开展针对性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电焊作业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的规定,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的规定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1.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配合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你单位未如实向检查机构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导致未对高温作业、电焊作业劳动者开展针对性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二)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10 |
决定机关 | 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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