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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宝万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MA****DFX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6民初9360号
    案号 (2022)苏0106执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日期 2022-0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宝万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小标、韩小鹃支付房屋租金和占有使用费合计35966.68元;二、被告无锡宝万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7-向原告刘小标、韩小鹃支付水电费、物业费合计3757.9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7元,由被告无锡宝万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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