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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名称: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跃平。2021年03月09日14时4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寿昌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寿昌镇经济开发区山峰区块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垃圾分类检查。执法队员出示证件,告知公务,经现场勘查,该公司已按要求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有纸盒、快递袋、报纸等,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有食物残渣、纸巾、包装袋等,存在混投情况,该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另经查,当事人为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乐跃平。执法队员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4552号),要求其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2021年03月11日,受委托人罗佳怡到中队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为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乐跃平。当事人在公司门口有设置四分类桶,2021年03月09日,当事人在公司内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导致工作人员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投放,14时40分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决定对当事人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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