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嘉兴甬丰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9707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81民初3002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34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嘉兴甬丰商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 4 0 0 0 0 0 0元,并支付利息 4 3 7 9 9 0. 3(暂计算至 2 0 2 1年 8月 1 6日,此后利息以 1 4 0 0 0 0 0 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 1 2 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费 1 0 9 1 1 8元、律师代理费 1 7 7 0 0 0元。2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潘东良、李亮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诸暨市大唐街道鸿景庄园二期御景苑 8 7幢 0 0 0 1 0 1等的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浙( 2 0 2 0)诸暨市不动产权第 0 0 1 9 0 9 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 1项付款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3 、被执行人潘东良、李亮对上述第 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潘东良、李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嘉兴甬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8月 2 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8 2 1 2 4元、诉讼费 1 1 3 1 9 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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