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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法处字[2020]第001-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瓯海区标准厂房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04-1315:27:00,温州市瓯海区标准厂房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在瓯海经济开发区三溪工业园18-b-2地块,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瓯海经济开发区三溪工业园18-b-2地块进行建设厂房项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柒仟伍佰贰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瓯海区局机动一中队2020-06-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瓯海区局机动一中队2020-05-13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3
    决定机关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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