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2021﹞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 沙河市恒久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正在驾驶作业的叉车尾气净化装置不符合要求,致使叉车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罚款0.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5
    决定机关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