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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2****824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3327号
    案号 (2019)粤03执14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08-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8810万元,借款利息3108336.11元,总计91208336.1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1208336.11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化利率15%,自2018年8月20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化利率8%计,自2018年9月3日起算, 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2761.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7761.12元,由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515443.12元,由原告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承担32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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