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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宝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78****474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175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4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斌201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斌律师费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3元、保全费1575元,合计3808元,由被告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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