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宝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278****474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9756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59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25日的利息94533.1元、逾期利息9750元、复利2007.92元,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75%计算)。二、被告张家港市奇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蒋云、徐琳、徐振华对被告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25元,由被告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奇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蒋云、徐琳、徐振华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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