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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0066****88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1002民初3124号
    案号 (2022)赣1002执恢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周志红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83880元,合计383880元(注:此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之后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时止); 二、被告江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8元减半收取计3529元,由被告邹志、江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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