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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红河新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50034****892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2民初985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1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红河新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仁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6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新流明光电科技(太仓)有限公司在减资90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红河新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新流明光电科技(太仓)有限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8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88元由被告红河新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流光电科技(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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