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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大晴精密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小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679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305号
    案号 (2017)辽0102执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盘锦大晴精密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03,576.15元及复利1,203.4元(截至2015年5月19日);并自2015年5月20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利息及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晓军及柳艳对被告盘锦天联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盘锦大晴精密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晓军及柳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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