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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开发区弘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0****972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3596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8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雷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欠付借款本金1268998元、截至2019年11月27日的罚息63341.51元,具体给付方式为:2020年5月25日前还本金2万元,2020年6月10日前还本金2万元,2020年6月25日还本金2万元,2020年7月10日还本金2万元,2020年7月25日还本金2万元,2020年8月10日还本金2万元,2020年8月25日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1148998和罚息63341.51元;二、被告王雷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2019年11与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三、被告佟英格、天津开发区弘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弘信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有权以被告天津弘信诚置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北路145号增8号房屋(产权证号1080814000587)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根据《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约定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双方没有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6791元,减半收取8395.5元,由被告王雷、佟英格、天津开发区弘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弘信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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