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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北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8840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海民初字第00166号
    案号 (2017)苏1202执16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1
    发布日期 2018-08-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东城河管理处与被告天一文化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二、被告天一文化公司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当日将承租的位于市区天滋河公园留芳茶社内的房屋腾空并将可移动的设备及装饰装潢搬离;将房屋及不可移动的装修装潢移交原告东城河管理处;被告天一文化公司在交房同时结清房屋水电费用; 三、被告天一文化公司结欠原告东城河管理处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的租金140000元(已扣减被告此前缴纳的10000元保证金,原告不再退还保证金)、律师代理费22243.4元,合计162243.4元,此款由被告天一文化公司于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逾期未付,被告天一文化公司另须承担违约金60000元; 四、被告金蟾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余无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3元,由被告天一文化公司、金蟾担保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共同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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