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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北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8840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海商初字第01298号
    案号 (2016)苏1202执17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5
    发布日期 2017-0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鑫支行借款本息合计893459.63元(本金合计600000元,利息、罚息合计293459.63元,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9月6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52472元。 二、被告徐一鸣、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一鸣、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吴虹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259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3859元,由诸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凭本院发出的“上诉须知”,按国务院《诉讼费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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