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98840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海商初字第00898号 |
案号 | (2016)苏1202执17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5 |
发布日期 | 2017-02-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海能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鑫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48695.01元、截至2015年7月7日的利息人民币383173.74元及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主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51075元; 二、被告江苏泰州市晨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一飞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46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264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64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10-201101040668868;④汇入银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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