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北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98840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泰高新商初字第0204号 |
案号 | (2014)泰开执字第003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7-21 |
发布日期 | 2015-07-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北辰、泰州兴中储运有限公司、泰州百瑞得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秦宗华、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共同偿还原告泰州市鸿泰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4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21日起算至2013年12月2日止,按月利率17.4‰计算;从2013年12月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北辰、泰州兴中储运有限公司、泰州百瑞得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秦宗华、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共同偿还原告泰州市鸿泰资金互助合作社律师代理费4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20元,由被告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北辰、泰州兴中储运有限公司、泰州百瑞得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秦宗华、刘宏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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