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理想茶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75****739J |
执行依据文号 | 厦仲裁字(2016)第324号、(2019)闽0583执76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恢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理想茶叶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443号《借款合同》、905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如下: 1、443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3月2日的利息和复利,其计算标准均为按年利率6.2215%计算(其中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3月3日至实际还款日的罚息和复利,其计算标准均为按年利率6.2215%的基础上加收30%计算(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2、905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3月2日的利息和复利,其计算标准均为按年利率4.646%计算(其中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3月3日至实际还款日的罚息和复利,其计算标准均为按年利率4.646%的基础上加收30%计算(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二)本案仲裁费用194682元由理想茶叶公司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理想茶叶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194682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三)理想茶叶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用5000元。 (四)申请人对郑文巧所有的位于南安市溪美办事处崎峰居委会的房地产【相应权属证明编号:南国用(籍)第25061254号、南房权证溪美办事处字第1120121369号;他项权证编号:南房他证押字第20131304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处置所得优先清偿理想茶叶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裁决项下债务,且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以1980万元为限,但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用不在此限。 (五)申请人对理想家具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安市溪美街道崎峰居委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应权属证明编号:南国用 (2014)第00140130号;他项权证编号:南土他项(2014)第20140486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处置所得优先清偿理想茶叶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裁决项下债务,且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以15009100元为限,但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用不在此限。 (六)大家茗茶公司、郑文巧对理想茶叶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裁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保证的最高债权余额分别以5000万元及6000万元为限,但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用均不在此限。 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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