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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936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合江民初字第6号
    案号 (2016)川0522执恢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9
    发布日期 2017-0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泸州嘉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江码头资产租赁经营合同》。 二、被告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迁出租赁场地,将尚未移交的场地交付原告泸州嘉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租赁的设施、设备:浮式起重机、起岸皮带、煤斗、电子皮带秤2台、电子滚筒(包胶)、电子倒闸2台、地磅秤1台、皮带运输机(含固定皮带2台、上下皮带1台)、装船机、钢引桥、下行皮带、地坑皮带,安装修复至能正常使用状态后交付原告泸州嘉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趸船按国家相应检验标准维修、维护并经相关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交付原告泸州嘉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告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泸州嘉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泸州嘉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0元,由原告泸州嘉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500元,被告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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