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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勉环罚字〔2019〕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6
    决定机关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