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柯)质罚字[2016]10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越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2005年,绍兴市越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购置安装了一台有机热载体锅炉(型号为YY(Q)L-600Y(Q),出厂编号为05D199,由常州市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制造),同年12月经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监督检验合格,之后投入使用,用于沥青加热。2016年11月11日,该台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已超出有效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有机热载体锅炉;2、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圆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29 |
决定机关 | 区质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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