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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昌 市监 处 〔 2020 〕(执二)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2.处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9
    决定机关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