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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文宇包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205****06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82民初2519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4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文宇包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富(福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651.70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富(福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6元,由被告泉州文宇包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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