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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保监罚〔2013〕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你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中心支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于海雁等任职的通知》(平保产粤分人[2011]64号)、《关于平安产险中山中心支公司2012年班子分工说明》等文件,丁海军在上述违法事实期间任你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并分管个人中心(含车行、代理、电销、综拓渠道),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丁海军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中心支公司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3-08-01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