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庐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三丰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系桐庐县****号其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2021年04月14日09时29分,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办公区域内的过道设置了2个塑料垃圾桶和1个金属垃圾桶,桶身均无分类标识,2个塑料垃圾桶有盖,1个金属垃圾桶无盖,3个垃圾桶均存在垃圾混投的情况。现场未发现其他符合要求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1166-2019)5.1.3中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标准,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0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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