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0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2021年11月29日以来,当事人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桩基施工的温州生态园S1沿线交叉口市政工程,污水流入集水池,通过市政泵站将污水抽至市政管网内,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违法性质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整改。综上,经案审会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三十日内补办排水许可相关手续,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