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781MA****N36E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2650号 |
| 案号 | (2021)晋0106执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国荣借款本金600000元; 二、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国荣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167200元; 三、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国荣违约金、律师费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违约金、律师费及利息总计以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李魏平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中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魏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高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9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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