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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781MA****N36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7662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32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需偿还原告郭旗最初借款本金3250000元及利息847680元(从实际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并将上述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作为新的本金(共计4097680元),支付以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具体偿还方式为先本后息,分期偿还,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需于2020年2月29日前返还原告郭旗借款本金42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郭旗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郭旗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返还原告郭旗借款本金1500000元,于2020年11月31日前返还原告郭旗借款本金1177680元及全部利息。 二、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需于2020年11月31日前支付告诉人郭旗截止2019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436300元。 三、本案律师费共计154000元,如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能按约定如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仅需于2020年2月29日支付律师费80000元,原告郭旗放弃剩余律师费74000元;如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如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需向原告郭旗支付全部律师费154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22493元由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需于2020年11月31日前全部支付给原告郭旗。 五、被告杨金龙对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与第二项违约金436300元中的390000元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如二被告未能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如有任意一期违约,则原告郭旗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本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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