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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781MA****N36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363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16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和利时信精细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采购订单》;二、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和利时信精细材料(天津)有限公司货款24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和利时信精细材料(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5元,减半收取2747.50元,由被告山西紫荆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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