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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57****017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04民初5785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恢3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百胜保证金4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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