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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安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600MA****2N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603民初957号
    案号 (2020)川1603执恢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安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尾款人民币752,000元,并以75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鑫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320元,减半收取5660元,由被告广安市盛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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